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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实行按年计征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2、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
3、适用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35%,共5级。
4、全年应纳税所得不超过30000元的,税率为5%;2、全年应纳税所得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3、全年应纳税所得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4、全年应纳税所得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2、全年应纳税所得超过500000元以上的部分,税率为35%。
5、扩展资料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经批准可免征营业税。
6、2、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从事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报经市县地方税务局批准,给予减征50%-90%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7、3、个体工商户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点损失的,其生产经营所得,经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可在1-3年内给予适当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8、4、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的,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1年。
9、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可以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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