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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员工约定,销售业绩不达标的可以辞退。这样的约定合法有效吗?
5月24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获悉,日前,该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最终判决该约定无效。
上海一中院介绍,销售员张先生在某公司工作三年后,公司与其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每月销售业绩低于3万元的,无工资;连续两个月销售业绩低于3万元的,公司将给予辞退处理。
后公司以张先生连续三个月业绩未达标为由,未支付其工资,并告知其不用再来上班,人事最终发出解除通知。
张先生以公司构成违法解除为由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及相应工资差额。
仲裁裁决公司支付4万余元赔偿金及7千余元工资差额,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劳动合同应为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但有法定无效情形的除外。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及终止的情形已作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应与劳动者任意约定解除条件。
本案中,补充协议虽系双方自愿签订,但关于连续两个月业绩不达标即可辞退的约定,显然违反法律规定,且鉴于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解除符合法定条件,公司基于上述约定解除合同应属违法解除。
法院最终判决该约定无效,公司向张先生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4万余元及工资差额7千余元。
法官表示,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应注意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