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是能累积计算的。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根据失业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失业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且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具备上述条件的失业人员,就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在同一缴费期限内,失业保险金的支付标准随着申请人年龄的增长而提高。
失业人员未申请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保留,以后再申请的可以重新申请。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
按照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了下列情形之一,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停止享受其他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当职工重新就业开始缴纳五险后,就证明以不符合失业情形,需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
【2】应征服兵役的:失业人员入伍后就会成为一名军人,不再具有失业人员身份,也不能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移居境外的:如果失业人员到境外定居的话,其具体情况经办机构难以掌握,难易享受各种失业保险待遇。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职工在失业期间是以个人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养老保险的,是不会影响失业保险金的继续领取;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也就是说没有就业意愿的人也不能继续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