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存单是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其投资和交易主体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存款类金融机构可以在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内,自行确定每期同业存单的发行金额、期限,但单期发行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同业存单期限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可按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计息,并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定价。
同业存单是作为同业存款的替代品出现,完善同业借贷市场Shibor报价的短、中、长期利率曲线。2013年8月,央行已考虑在银行间市场尝试发行同业存单,并择机推出相关政策,以此掀起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前奏。
2013年8月14日,一位接近央行的人士透露,存款利率市场化不可能一蹴而就,存款利率本身还不具备全面放开的条件,但在银行间市场先推出同业存单是一个比较好的时间窗。央行为此做过调研,对同业存单的定义、发行及交易对象、期限及定价方式、核准程序及金额、发行、流通、转让方式、监管归属问题等关键要素,进行了详尽研究和充分论证,并且还摸索了同业存单等替代性金融产品的发行与交易。不排除在2013年内或者2014年初先发行同业存单和交易试点。
2013年以来,监管层一再警示银行间市场同业业务期限错配的风险,在一系列严格的监管政策影响下,银行不得不重新配置同业资产,不少股份制银行买入返售业务有所收敛,但是,纵观银行间市场,同业存放业务依旧十分活跃,并且线下交易也很普遍,这给央行带来监管难题的同时,也提供了试点发行同业存单的契机。
出台举措
工商银行城市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在一份报告中表示,2013年后半年乃至2014年初还有望出台新举措,包括可能先行放开银行间同业市场同业存单的存款利率管制,取消五年期存款利率限制,以及现有同业拆放利率市场报价机制安排进一步拓展至信贷市场等。当然,配套措施包括存款保险制度也将会尽快实施,银行业准入门槛可能降低。
银行措施
为了顺利推行同业存单试点,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中心按照央行的要求已着手研究、准备创新产品发行与交易的各项条件。同时,各报价行也在逐步理顺内部管理机制,强化总行对分支行定价的约束作用,同时参与到了发行同业存单等替代性金融产品的探索中。
信托可参与
有消息称,同业存单投资和交易主体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由于同业拆借市场成员主要为法人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分行,这意味着信托产品等可能被排除在交易之外。
而《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信托公司、信托产品可以作为投资人参与同业存单业务交易。
《交易规程》中规定,“投资同业存单的机构 (以下简称投资人)应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商行、农商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外国银行分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公司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商业银行的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等。”
“信托公司可以参与交易的原因,是因为他们是同业机构;而同业存单就是针对金融同业发行的存单,因此他们可以参与投资。”东莞银行金融市场分析师陈龙指出。
一家证券机构的郭姓分析师也指出,虽然同业拆借市场成员主要为法人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分行,但信托公司也属于同业机构,而一些金融机构经营范围也包括信托产品的。